网站提示:对本文涉及法律知识不解,建议到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当面咨询。石家庄律师团队以精湛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诉讼经验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刘律师预约咨询电话:189-3239-0121 QQ:910197652。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大街与中山路交口图书大厦10楼1012室。
民事起诉书
原告:姚某某,女,
被告:李某某,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 市大兴区黄村镇枣园北里7号楼某单元某某室,电话:81971XXX
案由:离婚纠纷
诉 讼 请 求
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2、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500元/月;
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依法承担(具体见清单)。
事 实 与 理 由
原、被告在19xx年上半年经人介绍认识,19xx年12月6日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xx年x月x日生一女,取名xxx现在xxxx小学读书。
婚前原、被告感情尚可,但是结婚后被告对原告的态度日益冷漠,甚至连原告生育其间都未曾悉心照顾,且其家人对原告也是百般挑衅。后两人为处理房产及日常生活琐事争吵不断,今年6月15日,被告拿刀恐吓原告并实施殴打行为,后经原告报警事态才得以平息,当时被告态度非常恶劣,根本无悔改之意。今年的
原告认为:被告的种种恶劣行径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致使原本脆弱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确无和好的可能。原告为解除痛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裁判。
此致
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姚某某
2006年 4月X 日
附:
1、身份证复印件。
2、结婚证复印件。
3、财产清单